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立付与单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付,单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1926号原告:周立付,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被告:单刚军,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周立付与被告单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刚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立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8000元,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利息每月付清(利息为本金的2%),但被告只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本金一直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单刚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立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铁一局石林工程工资发放,暂用两个月归还,利息每月付清(款到账为准)”。利息约定不明。2014年11月3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六枝特区支行向被告转账200000元,事后,被告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属实,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诉请偿还本金200000元,有借条和银行取款凭条为据,依法应予支持,诉请支付逾期利息128000元,计算过高,且双方约定不明,依法不予支持,应按国家法律规定计算,(按借款本金20万的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止,共32个月,即:200000元×6%/年÷12月/年×32个月=32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单刚军偿还原告周立付借款200000元,利息32000元,总计23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20元,由原告负担1820元,被告单刚军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