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250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盘古村凌庄组**号。经营者:凌文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上诉人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仪征市刘集镇文金百货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莫俊秀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