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锦华、陈茂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锦华,陈茂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高锦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茂栋,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高锦华申请陈茂栋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茂栋应支付申请人高锦华案款304920.0元,承担执行费4473.8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茂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祖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