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天林与李国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林,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付天林,男,生于1990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国伟,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天林与被执行人李国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特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国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付天林偿还借款本息110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国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伟与姚琼结婚后购得共有房屋一套。2010年12月23日,债务人姚琼以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贷款400000元,抵押期限为:2010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2013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李国伟与姚琼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被执行人李国伟所有;2015年6月11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1月3日,本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国伟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付天林案涉被查封房屋的抵押担保情形仍未消除,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付天林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国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国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付天林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