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初字第4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应卫根、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卫根,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409号之五申请人:应卫根,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574503-1。法定代表人:魏建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武、郝仕湖,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路,组织机构代码:78410098-1。法定代表人:王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昌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昌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410146-1。法定代表人:王璇,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卫根与被告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玺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范红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洪经立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应卫根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555号奥克斯盛世经典16栋2单元1002室房屋(面积���141㎡,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卫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保全措施,同时,案外人万家林、彭红英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598号海棠湾小区22号楼二单元302室房屋(面积为116.33㎡,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00040659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且承诺如因保全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卫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案外人万家林、彭红英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应卫根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555号奥克斯盛世经典16栋2单元1002室房屋的查封(面积为141㎡,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二、查封万家林、彭红英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598号海棠湾小区22号楼二单元302室房屋(面积为116.33㎡,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00040659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鸿审 判 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曹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