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舒树与石狮市信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舒树,石狮市信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324号原告:李舒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石狮市信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55133262。法定���表人:董伦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舒树与被告石狮市信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舒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舒树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劳动合同终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舒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舒树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