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强艳娃诉张建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艳娃,张建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85号原告强艳娃,男,197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坤,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强艳娃与被告张建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后,原告强艳娃在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强艳娃负担。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