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蔡从团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从团,林小芳,周金英,蔡丽娟,张祚密,黄忠宏,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24号之一原告:蔡从团,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小芳,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周金英,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蔡丽娟,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张祚密,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黄忠宏,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歆,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斌,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法定代表人:张志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原告蔡从团、林小芳、周金英、蔡丽娟、张祚密、黄忠宏与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蔡从团、林小芳、周金英、蔡丽娟、张祚密、黄忠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从团、林小芳、周金英、蔡丽娟、张祚密、黄忠宏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从团、林小芳、周金英、蔡丽娟、张祚密、黄忠宏撤诉。由原告蔡从团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5.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2.77元,由原告蔡从团负担;由原告林小芳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7.58元,由原告林小芳负担;由原告周金英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72元,由原告周金英负担;由原告蔡丽娟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26元,由原告蔡丽娟负担;由原告张祚密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4.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72.21元,由原告张祚密负担;由原告黄忠宏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6.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3.32元,由原告黄忠宏负担。审 判 长 沈竹莺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代理审判员 朱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