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之义、郭仙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之义,郭仙菊,赵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632号申请执行人郑之义。被执行人郭仙菊。被执行人赵华红。原告郑之义与被告赵华红、郭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之义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华红、郭仙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之义未实现债权99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赵华红、郭仙菊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63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