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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与被告李同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李同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642号之一原告:王瑞,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同庆,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系木兰县东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李同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