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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盈和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徐庄村*组梁冲。法定代表人胡斌,上盈和丰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忧虑,上盈和丰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峰,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上盈和丰公司与被上诉人何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何艳峰提供的借条,借款人明确写明为尹先峰,该借条左下角加盖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而一审判决仅依据尹先峰为上诉人上盈和丰公司的股东,便认定作为股东之一的尹先峰以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上诉人何艳峰借款2万不当。据此,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借款人尹先峰,造成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襄阳上盈和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肖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