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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席桂丽与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桂丽,孙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8799号原告:席桂丽,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孙世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阳区,横山区定慧渠管理处职工。原告席桂丽与被告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桂丽、被告孙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桂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孙世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孙世明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孙世明偿还原告席桂丽借款本金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孙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