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贺吉龙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71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贺吉龙,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同心县河西镇XX村XX号。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自贡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内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即没收贺吉龙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吉龙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执行人贺吉龙如实申报刑事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时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内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没收贺吉龙个人财产部分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作莹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