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385-1号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824899492。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啟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雪颜,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十五号区锦绣花园K幢首层,营业执照号码:441800000013665。法定代表人:周义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清远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206元,保全费1557元,共3763元,由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