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东、蒋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蒋荣华,海盐县禾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东,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蒋荣华,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禾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镇许油车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756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3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6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蒋荣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233号巴黎都市小区4幢501室【产权证号:140803、140803-1】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邱梅(公民身份号码:)、姚建远(公民身份号码:)以1812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荣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233号巴黎都市小区4幢501室【产权证号:140803、140803-1】的房产归买受人邱梅、姚建远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邱梅、姚建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邱梅、姚建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