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69号原告:韦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异地生活,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国富审 判 员 周长义人民陪审员 杨捷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