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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兰英、周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兰英,周东飞,郝蔡,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67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兰英,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周东飞,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郝蔡,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XX,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兰英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8.75‰,逾期利率为月息13.125‰。被告郝蔡、XX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张兰英与被告周东飞系夫妻。现因被告张兰英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兰英、周东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郝蔡、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兰英、周东飞、郝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袁希利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