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世元、张珠芳与奎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元,张珠芳,奎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元,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440514XXXX,北方集团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毓秀里XX幢XXX号。申请执行人:张珠芳,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551120XXXX,第七师外贸公司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毓秀里XX幢XXX号。被执行人:奎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绿莹里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6478XXXX。法定代表人:张林平,公司经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7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奎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9日申请人王世元、张珠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奎屯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颖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