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征宇与周伟明、万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征宇,周伟明,万文静,谢丽娟,朱云龙,周林才,刘银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征宇,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周伟明,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万文静,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谢丽娟,女,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朱云龙,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周林才,男,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刘银娣,女,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征宇与被告周伟明、万文静、谢丽娟、朱云龙、周林才、刘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征宇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今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