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登县某某公司与孙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某某公司,孙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686号原告:永登县某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22日,汉族,永登县武胜驿镇农民,住永登县。原告永登县某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永登县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登县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佩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万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