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国,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盐山县盐山镇尹刘村原村会计,河北省盐山县。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盐山中学征用盐山县盐山镇尹某24.23亩土地用于校区建设,并于同年12月15日给予尹某2土地补偿款93060元,时任盐山县盐山镇尹某2会计的被告人张建国,将其中60000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本村提供土地的四户村民,将剩余的3306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2、2014年,尹刘村按照河北省、盐山县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的要求,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粉刷了该村道路两旁居民户的墙面,在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张建国虚开多报施工费用25761.8余元,除23200元用于该村部分开支外,将剩余2561.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建国的供述、证人于瑞刚、刘连明、吴文建、张国庆的证言、盐山镇尹刘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粉刷墙面实地测量证明、盐山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记账凭证复印件15页、农村面貌提升相关文件(冀办发(2014)1号、盐办字(2014)2号、盐发(2013)5号、盐办发(2014)29号)、被告人张建国的户籍证明信、盐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破案报告、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国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盐山县盐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建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所贪污赃款已上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出示。经审理查明:1、2010年,盐山中学征用盐山县盐山镇尹某24.23亩土地用于校区建设,并于同年12月15日给予尹某2土地补偿款93060元,时任盐山县盐山镇尹某2会计的被告人张建国,将其中60000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本村提供土地的四户村民,将剩余的3306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2、2014年,尹刘村按照河北省、盐山县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的要求,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粉刷了该村道路两旁居民户的墙面,在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张建国虚开多报施工费用25761.8余元,除23200元用于该村部分开支外,将剩余2561.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张建国退回赃款23060元于盐山镇政府农经办,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建国退回赃款12561.8元于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建国的供述:2009年至2016年5月,其担任尹某2会计。2010年,其虚报了盐山中学修路占地补偿面积,多报了3万多元,自己用了。2014年,尹刘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粉刷房屋墙壁工程中虚开了25761.8元,减去村里不能下账的不合理费用23200元,其余的2561.8元,自己消费了。2、证人尹某1的证言:2009年7月至2015年11月,其在尹某2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职务,张建国是村会计。盐山中学在尹某2占地建校后,给被占地的村民发放占地补偿款,由副组长刘某1和张建国具体办理。2014年6月份左右,根据县政府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工作要求,粉刷了本村的房屋墙壁,其和刘某1、张建国商量好干完这个工程虚开点发票,把村里处理不了的费用顶出来,共有23200元钱需要虚开在粉刷墙壁工程费中。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09年7月左右,盐山镇党委政府在尹刘村组建了村务领导小组,尹某1担任组长,其担任副组长,张建国担任会计。张建国虚报冒领3万多盐山中学占地补偿款一事,其和尹某1不知道。2014年6月份,其和尹瑞刚、张建国商量好干完县政府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虚开点发票把村里处理不了的费用顶出来,一共有23200元钱需要虚开在粉刷墙壁工程费用中。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其给尹刘村粉刷房屋墙壁,结算了35000元左右的工程款,村会计让其在开票时多开了一些钱,具体多少记不得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1989年至2016年2月份,其担任尹某2党支部书记,2009年7月份成立了村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副组长是尹某1、刘某1,会计是张建国,盐中占地补偿款领取、发放是尹某1、刘某1、张建国负责的。6、盐山镇尹刘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粉刷墙面实地测量证明:尹刘村粉刷墙面的总面积为6110.03平方米。7、盐山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2009年7月份成立了村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副组长是尹某1、刘某1,会计是张建国。8、记账凭证复印件: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张建国退回赃款23060元于盐山镇政府农经办。9、农村面貌提升相关文件(冀办发(2014)1号、盐办字(2014)2号、盐发(2013)5号、盐办发(2014)29号):农村面貌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分工等情况。10、户籍证明信、盐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建国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11、到案说明、破案报告:被告人张建国被依法传唤到案以及该案的立案、侦破等情况。12、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一张: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建国退回赃款12561.8元于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述各证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之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国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盐山县盐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建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所贪污赃款已上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国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国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尚 伟人民陪审员 尚少臣人民陪审员 李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