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伟庆诉夏淑清、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庆,夏淑清,石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王伟庆,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夏淑清,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石春生,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伟庆与被告夏淑清、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伟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伟庆承担。审 判 长 田 铭人民陪审员 段丽媛人民陪审员 张敏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