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伟庆诉夏淑清、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庆,夏淑清,石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王伟庆,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夏淑清,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石春生,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伟庆与被告夏淑清、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伟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伟庆承担。审 判 长  田 铭人民陪审员  段丽媛人民陪审员  张敏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