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美英、陈金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英,陈金泉,桑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女,1969年10月2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金泉,男,1973年7月15日,九江市。被执行人桑红青,男,1970年4月12日,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王美英申请陈金泉、桑红青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金泉、桑红青应支付申请人王美英案款550000.0元,承担执行费79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金泉;桑红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