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申请执行李春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李春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2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00号。负责人:李剑锋,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春廷,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裴沟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申请执行李春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春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本金60万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17474.25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及律师代理费12100元;二、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对被告李春廷名下位于金水区未来路81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96元,由被告李春廷负担。因李春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4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春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815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