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运平、李庆岭与冯栓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平,李庆岭,冯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253号申请人:刘运平,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李庆岭,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栓成,男,1972年7月20日,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刘云平、李庆岭与被告冯栓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云平、李庆岭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栓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校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