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堂忠、凌磊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堂忠,凌磊,凌宏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堂忠,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2012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凌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2007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凌宏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炜姗、代理检察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无固定职业。2016年至今,三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冒用香港居民身份,在全国各省市诈骗多人钱财。上述被告人以单人作案或两人组合作案的模式,选择在地铁口、商场外、人流较大的街道等地搭讪单人出行的青年女性,虚构手机欠费,随身携带的港币、外币、境外银行卡不能在境内使用等事实,博取被搭讪者的同情和信任,进而以需与朋友取得联系或接收朋友转款等为名借用被害人手机、银行卡,再以跨境转款有时间延迟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承诺归还,得手后将钱款耗用。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孙武(现在逃)在云南省大理市古城洋人街,搭讪被害人马某,骗得其微信转款人民币1000元。二、同年同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凌磊,在云南省丽江市国际购物广场附近,搭讪被害人李某,骗得其微信转款人民币1000元。三、同年同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孙武,在四川省雅安市东大街附近,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四、同年同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孙武,在成都高新区地铁1号线四河站外,搭讪被害人文某1,骗得其现金1000元人民币。五、同年同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凌磊伙同凌宏建,在本市成都新世纪会展中心附近搭讪被害人文某2,骗得其现金人民币8000元。六、同年同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孙武,在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搭讪被害人刘某,骗得刘某信用卡及密码,后消费3500元。七、2017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堂忠伙同凌磊,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仁和春天百货附近,搭讪被害人成某,骗得其人民币现金800元。2017年4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将正在伺机作案的朱堂忠、凌磊、凌宏建等人抓获。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堂忠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外币、方嘉毅的香港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HSBC银行卡、HANGSENGBANK银行卡、UBS银行卡、DBSBK银行卡,从被告人凌磊处扣押的VERTU标志手机一部、港币、外币、陈嘉伟的香港居民身份证、DBSBANK银行卡、BEA银行卡,从被告人凌宏建处扣押的VERTU标志手机一部、奔驰标志装饰钥匙、中国移动香港卡、外币、香港居民身份证、HANGSENGBANK银行卡、HSBC银行卡、恒生银行卡,均系被告人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而准备的作案工具;从朱堂忠处查获人民币918.5元、从凌磊处查获人民币1898元、从凌宏建处查获人民币2930元,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搜查、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马某、李某、孙某、文某1、文某2、刘某、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王亮的供述,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凌宏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朱堂忠作案六次,涉案金额为7900元,凌磊作案三次,涉案金额为9800元,凌宏建作案一次,涉案金额为8000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无固定组合,地位和作用相当,仅参与犯罪次数不同,故不区分主从犯,在量刑时根据实际参与的犯罪次数及犯罪金额予以区别。被告人朱堂忠、凌磊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有诈骗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朱堂忠、凌磊、凌宏建当庭均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堂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凌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凌宏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从被告人朱堂忠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外币、方嘉毅的香港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HSBC银行卡、HANGSENGBANK银行卡、UBS银行卡、DBSBK银行卡等予以没收,从被告人凌磊处扣押的VERTU标志手机一部、港币、外币、陈嘉伟的香港居民身份证、DBSBANK银行卡、BEA银行卡等予以没收,从被告人凌宏建处扣押的VERTU标志手机一部、奔驰标志装饰钥匙、中国移动香港卡、外币、香港居民身份证、HANGSENGBANK银行卡、HSBC银行卡、恒生银行卡等予以没收;从朱堂忠处扣押的人民币918.5元、从凌磊处扣押的人民币1898元、从凌宏建处扣押的人民币2930元均退赔给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查明来源后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速录书记员唐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