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徐小亨、林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亨,林彩龙,金菊莲,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6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亨,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青,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徐小亨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彩龙,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菊莲,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林彩龙之妻。被执行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小亨与被执行人林彩龙、金菊莲、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8民终750号民事判决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