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建国与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国,金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845号原告:杜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被告: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娴、赵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国诉被告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杜建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建国撤回对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杜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