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国俊与于金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俊,于金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890号原告:林国俊,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于金如,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原告林国俊与被告于金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国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俊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