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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大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大江,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大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大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朱大江窜至盘州市红果镇亦资街道农贸市场改造工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工地电焊机上的86.5米电焊线及电焊机旁52.5米插板线剪断,其将电线扛至农贸市场路口(实惠招待所门口)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焊线和插板线价值人民币1637元。案发后,被盗电焊线及插板线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大江用于作案的一把剪刀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大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大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大江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袁某1、袁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赃物笔录,收款收据,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大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失主,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大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