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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葛佳妮与陈卫煌、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佳妮,陈卫煌,陈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467号申请执行人葛佳妮,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陈卫煌,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陈进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葛佳妮与被执行人陈卫煌、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佳妮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00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卫煌、陈进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6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陈卫煌、陈进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卫煌、陈进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650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