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与王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王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52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3529907Y。投资人:牛陈兴,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基,该厂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素明,男性,汉族,1960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与王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度机械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