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昆与陈宏梅、姚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昆,陈宏梅,姚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737号原告:周昆,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宏梅,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被告:姚圣建,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系陈宏梅丈夫。原告周昆与被告陈宏梅、姚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昆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昆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昆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文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