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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定银与宋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定银,宋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284号原告:钱定银,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告:宋冷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定银与被告宋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钱定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定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