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1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力力、万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力力,万文龙,陈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力力,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万文龙,男,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玲华,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龚力力与万文龙、陈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龚力力借款本金757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按借款本金757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57000元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3元、执行费137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赣0102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陈玲华、万文龙名下青云谱区抚河南路291号上林春天花园2栋1单元902室房屋一套,该套房产因本院借款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陈玲华、万文龙名下青云谱区抚河南路291号上林春天花园2栋1单元9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