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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菲与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菲,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995号原告:姚菲,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何炬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曼,女,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女,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专员。原告姚菲诉被告武汉安捷联合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姚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姚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