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峰与闵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闵国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93号原告张峰,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闵国营,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峰诉被告闵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闵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被告闵国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