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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峰与闵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闵国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93号原告张峰,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闵国营,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张峰诉被告闵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闵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被告闵国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