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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异1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元锦成、李雪等与广州欧亚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锦成,李雪,余世强,广州欧亚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亚互动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110-11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元锦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余世强,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州欧亚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6号5楼501B房(仅限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78377698X法定代表人:黄仁湘,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北京欧亚互动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0B21。法定代表人:黄仁湘。委托代理人:黄秋樱,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锦成、李雪、余世强与被执行人广州欧亚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欧亚公司)劳动争议三案,申请执行人元锦成、李雪、余世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北京欧亚互动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欧亚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元锦成、李雪、余世强与被执行人广州欧亚公司劳动争议三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5253号、穗劳人仲案[2016]5301号、穗劳人仲案[2016]52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三份仲裁调解,广州欧亚公司分别应支付元锦成47000元,支付余世强35000元,支付李雪24000元;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北京欧亚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全部了结,不再追究等条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分别以(2016)粤0106执11186-11188号案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广州欧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经查,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6年12月30日对广州欧亚公司高管黄仁湘、黄秋樱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查,广州欧亚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东为北京欧亚公司。2016年8月10日,广州欧亚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加盖有北京欧亚公司、广州欧亚公司的《广州欧亚公司股东决定书》中载明,广州欧亚公司股东北京欧亚公司作出以下决定:同意注销广州欧亚公司,终止经营;同意由黄仁湘、黄秋樱二人成立清算组,由黄仁湘担任清算组组长,负责本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事宜;清算小组负责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同时,在报刊刊登了清算公告。2017年1月16日,广州欧亚公司经核准注销。北京欧亚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349.9972万元(美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法人独资)。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欧亚公司作为广州欧亚公司的一人股东,全资投资人,本院已查明,广州欧亚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清偿应付本案债权人元锦成、李雪、余世强到期债权,且没有证据证明北京欧亚公司、广州欧亚公司财产互为独立,故申请执行人元锦成、李雪、余世强要求追加北京欧亚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对广州欧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欧亚公司在广州欧亚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清偿本案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下,同意注销广州欧亚公司,显然,广州欧亚公司在注销前没有清算完毕,北京欧亚公司未尽清算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北京欧亚公司对广州欧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北京欧亚互动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为(2016)粤0106执11186-11188号三案的被执行人,对穗劳人仲案[2016]5253号、穗劳人仲案[2016]5301号、穗劳人仲案[2016]525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广州欧亚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