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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740号原告:付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