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2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云福、连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福,连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云福,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连燕华,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云福与被执行人连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连燕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连燕华位于江西省龟峰大道西侧、凤凰大道北侧9幢1-1602室(公园道1号尊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