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卢高华、曾立华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公路管理局,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卢高华,曾立华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卢高华,曾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324号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新邵酿溪镇新涟街68号。被申请人卢高华,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曾立华,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卢高华、曾立华违法修建建筑物为由,于2017年3月7日作出新邵路处罚决定[2017]第G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卢高华、曾立华处以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确保该决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高华、曾立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高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4000元;二、冻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