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白文起诈骗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18号白文起:你因白俊��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刑终592号刑事裁定,主要以原判认定白俊春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为,白俊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通过其担任领导的亲属可以办理正式警察工作取得被害人武延昌信任,骗取武延昌钱款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明细、收条、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