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美芳与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芳,李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263号原告:罗美芳,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庆,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芳与被告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美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美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美芳撤回对李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罗美芳负担。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