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班玲、杨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林,班玲,杨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131号原告:杨春林,男,1966年1月2日生,哈尼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班玲,女,1973年1月2日生,傣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杨述云,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杨春林诉被告班玲、杨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春林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林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77.00元,减半收取计188.50元,由原告杨春林负担。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巾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