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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琴与顾志宏、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琴,顾志宏,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860号原告:孙琴,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顾志宏,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吴中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民北路68号1-2层。负责人:金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琴与被告顾志宏、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琴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琴撤回对被告顾志宏、灌云县云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