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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娜、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娜,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陆娜,女,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029557-0。法定代表人赵彩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娜与被执行人青岛旭昶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1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海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慕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