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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53号被执行人:唐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唐勇盗窃罪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