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53号被执行人:唐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唐勇盗窃罪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