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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张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祥,张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367号原告:王成祥,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张立鑫,男,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与被告张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于2017年8月22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