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成祥与张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祥,张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367号原告:王成祥,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张立鑫,男,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祥与被告张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祥于2017年8月22日以“先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