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民初2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许云飞、鲁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许云飞,鲁璐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2370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358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市城河西路***号。负责人:庄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飞,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鄞州区。被告:鲁璐婷,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鄞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被告许云飞、鲁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孙圣烔人民陪审员  徐春燕人民陪审员  倪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 军代书 记员  吴萧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