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甄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甄国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824号原告:李永祥,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甄国余,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永祥与被告甄国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永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源: